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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翻譯]曼德拉一生中最重要的演說--part2: 武裝份子


對,一開始看到這種說法的時候,我也覺得太唬爛了吧,誰憑什麼決定曼德拉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演說是哪一場呢?他本人也沒有這樣表示過啊~

了解當時曼德拉所面對的人生處境之後才比較理解這種說法的原委。這篇演說內容本身囊括了過去的運動工作還有對未來處境的不變承諾,使之具有承先啟後的重要性。而他慷慨赴死的滿腔熱血使得這篇演說代表性十足。就像文天祥最引人激動的正氣歌吧,試想,一個赴死之人的告別之作會是如何的勇敢、激情、誠實?我的意思是,長久以來最危險的都不是已死的鬼魂,而是那些自知將死之人,對吧。
Nelson Mandela Monument by Marco Cianfanelli 


南非藝術家Marco Cianfanelli在2012年為紀念曼德拉製作了一個大型公共藝術Nelson Mandela Monument,要紀念他走向自由的漫漫長路。

Nelson Mandela Monument by Marco Cianfanelli

五十根鐵柱(bar,字面上是鐵柱,也有監獄之意),六到十公尺不等,象徵曼德拉自1962年入獄以來的五十週年, 每一根鐵桿各自凹凸的伸向天空,雖然是孤獨的矗立著,總結起來卻成了曼德拉的圖像,似乎象徵著團結的力量("allude to the idea of many making the whole, of solidarity."~Marco Cianfanelli, 2012)

Nelson Mandela Monument by Marco Cianfanelli

我同意這是一個非常「大器」的紀念碑,生硬的黑鐵和崎嶇的樣子讓人感受到掙扎和痛苦,然後拼合成一個絕不放棄的代表人物,團聚之後為南非帶來歷史的新地貌。

Nelson Mandela Monument by Marco Cianfanel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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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請見:[翻譯]曼德拉一生中最重要的演說--part 1:南非也有梁山
part 2正文開始:

(民族之矛如何決定進行暴力行動:破壞行動(Sabotage))

我們這些作了這個決定的人開始徵詢各種意見,包括ANC的幾個組織領導人。我不會在此說明我們跟誰討論以及討論的內容,但我希望能解釋有關ANC在這個抗爭階段扮演的角色,以及民族之毛的政策與目的。從ANC觀點來說,其意見很清楚,可以簡述如下:

一、 其組織欲實踐的政治目標很明確,並且透過群眾政治組織。其成員都認同非暴力的政策。

二、 因此,ANC不能也不會使用暴力。這點必須強調。沒有人能夠把這個群體轉變成(專門為了)執行破壞行動(Sabotage)的小規模、緊密相連的組織狀態。而且,若真是如此也是政治上不正確的,因為這樣會導致其成員停止進行原本組織的核心行動,也就是政治宣傳與組織。(ANC)組織的性質也不允許被改變。

三、另一方面,我前面陳述過,ANC預備要轉離過去五十年來的非暴力政策,意義在於他不再反對經適度控制的暴力行動(properly controlled violence)。因此,參與此類行動的成員不會受到ANC的懲處。

我所謂「經適度控制的暴力行動」是因為我清楚的表明,若我成立此組織,必定遵守ANC的政治指令,並且不會從事任何未經ANC許可的行動。現在,我要對法庭說明暴力的形式是如何決定的。

因為這個決定,民族之矛在1961年11月成立,在這個決定之後,我們接著擬定計畫,而ANC的非暴力與族群和諧的傳統一直陪伴著我們。我們覺得我們的國家逐漸趨向一場黑人與白人之間的內戰,對於這樣的形勢我們相當警覺。因為內戰意味著ANC所努力的一切將被毀滅,內戰若發生,種族間的和平將會比以往更難達成。南非歷史上已經有過許多戰爭造成的例子,南非戰爭(South African War)造成的傷痕花了五十年以上的時間才得以弭平,那麼種族內戰--這場雙方必定死傷慘重的戰爭--所造成的傷疤又該花多久才能消除呢?

避免內戰是我們多年來最重要的想法,但是當我們決定將暴力行動納入政策中的時候,我們明白有一天會面對這可能發生的戰爭。這種可能性在擬定計畫時已經列入考慮,我們需要一個有彈性的計畫,而且是一個能讓我們依據時間的需要行動的計畫,最重要的是,這個計畫必須了解內戰是最後一個選項,應該將這個問題留到未來在決定。我們不想要內戰,但若不得已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準備好。

有四種可能的暴力形式,包括破壞行動(Sabotage)、游擊戰(Guerrilla Warfare)、恐怖主義ㄉ(Terrorism)、以及公開革命(Open Revolution)。我們選擇採用第一種,而且在做出其他決定之前,會竭盡所能的堅守此法。

從我們的政治背景來看,採取此種形式是符合邏輯的。破壞行動不會有人喪生,也為未來的種族關係提供了最好的希望。傷痛會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內,若是這個策略能開花結果,或許能實現一個民主的政府。我們當時的感覺是這樣的,這也寫在我們的宣言(Manifesto)裡(證物AD)。

「我們,民族之矛,一直以來尋求透過沒有血腥及國民暴力的方式達成解放目標,我們希望,在這最後時刻,我們的第一個行動能使每一個人覺醒過來,了解Nationalist政策造成現在的苦難處境。我們希望我們能在一切都太遲之前,讓政府及其支持者能覺察這個現實,以致於政府能在導致內戰觸發的臨界點之前改變政策。」

最初的計畫是根據我國政治經濟狀況仔細的分析後訂定,我們認為南非相當程度的依賴外國資本與對外貿易,我們覺得有計劃的破壞電廠、干擾鐵路運輸、和電話通訊等,會嚇跑國外資本,讓貨物很難按時從工業區運送到港口,長期來看會拖垮國家的經濟命脈,而迫使我國選民重新考慮他們的立場。

對國家經濟命脈的攻擊,將連結到對政府建築和其他種族隔離政策象徵的破壞行動。這些攻擊行動會鼓舞我國人民,同時也是為那些一直要求我們採取暴力手段的人民提供一個情緒抒發的出口,並且向追隨我們的支持者證明我們的確採取了更強硬的手段來反擊政府的暴力。
除此之外,若是成功的組織大規模的行動,又引發大規模的報復,我們認為將會喚來其他國家的同情,南非政府勢必得面對更大的壓力。

這就是我們當時的計畫,民族之矛將會執行破壞行動,每個成員從一開始都收到嚴格指示,無論如何,在計畫或執行行動時他們都不得傷害人或殺人。這些指示可以參考X先生和Y先生的證詞。

民族之矛由一個全國最高指揮組織(National High Command)掌握與指導,它有吸收組織成員的權力也可以指派--也的確指派了--地區指揮組織(Reginoal Commands)。最高指揮組織決定戰略與目標、負責訓練和財務。在最高指揮組織之下,地區指揮組織負責指揮地方性的破壞行動團體。透過最高指揮組織所制定的政策架構,區域指揮組織有權選擇攻擊的目標。他們沒有權力超越此政策架構,因此他們沒有權力進行會威脅到生命安全的行動等不符合破壞行動原則的行為。舉例來說,民族之矛成員不允許在執行任務時攜帶武器。附帶一提,「最高指揮組織」和「地區指揮組織」一詞是源自活躍於1944年到1948年之間的猶太民族第軋運動組織Irgun Zvai Leumi.

民族之矛在1961年12月16日發動第一次任務,我們攻擊了位在約翰尼斯堡、依利莎白港和德本(Durban)的政府建築。這些選定的目標可以證明我剛剛所說的政策。如果我們要攻擊人的話,大可選擇攻擊人們聚集的地點而非空蕩的建築物與電廠。在1961年12月16日以前的發生的破壞事件,是別的獨立團體所為,與民族之矛無關。事實上,還有別的組織宣稱他們發動了這次和之後的某些攻擊事件。

民族之矛的宣言是在這次行動執行當天宣佈。白人對於我們行動和宣言的回應相當暴力。政府揚言採取更強硬的行動,並且要求其支持者站穩立場,忽略非洲人的要求。白人不願以改變來回應,而是以裝甲車等(武力裝備)答覆我們的呼求。

相對於此,非洲人則是鼓舞的回應此事件。突然又有了一線希望,事情正在發生,在城鎮裡的人想得知政治新聞,一開始的成功產生了許多熱情,人們開始猜測要過多久可以獲得自由。但是我們民族之矛的成員對於白人的回應感到焦慮。許多界線正在畫清。白人和黑人各自投向不同的陣營,避免內戰的狀況沒有獲得多少改善。白人報紙報導說進行破壞行動的人會被處以死刑。若真是如此,我們該怎麼讓非洲人遠離恐怖主義行動呢?

已經有許多非洲人死於種族衝突。1920年著名的領袖Masabala被關在依利莎白港的監獄時,有24個非洲人因為聚集起來、要求釋放Masabala,而被警察和白人平民殺害。1921年,超過百名非洲人死於Bulhoek事件。1924年,超過兩百餘民非洲人遭到西南非政府殺害,因為政府以武力鎮壓反對實施狗稅(dog tax)的抗議。1950年五月一日,18民非洲人在罷工期間遭警察射殺。1960年三月21日,69名沒有武裝的非洲人死於Sharpeville。

到底我們國家歷史上還要發生多少次像Sharpeville的事件?而我們國家又能夠承受多少次Sharpeville事件,而不讓暴力和恐慌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一旦到達那個階段,我國人民又會變成什麼樣子?長久來看,我們覺得我們絕對必須成功,但是我們和整個國家又該付上多少代價?假若真的成功,黑人和白人又該如何再次和平且和諧的並存呢?這是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接下來是我們的決定。

經驗告入我們反叛將會讓政府有無數的機會不分青紅皂白的屠殺我們的人民。但是,正因為南非的土地早已浸泡在無辜非洲人的鮮血之中,我們認為,為了抵抗武力攻擊,我們的責任是替長期的武力抗爭做好準備。如果戰爭是無可避免的,我們希望此戰能夠有利於我們人民。對我們來說最好的(戰鬥方式)、同時又最能降低雙方死傷的戰鬥方式是游擊戰。因此我們決定,未來的籌備(方向),將會為可能發生的游擊戰提供準備。

(為武裝行動所做的準備)
所有白人都接受義務役的軍事訓練,但非洲人沒有這樣的訓練。我們認為建立一支經訓練的核心隊伍,在游擊戰開始的時候,他們會提供必要的領導。我們需要提前為此做適當的預備,以防為時已晚。同時,建造一群具行政管理與其他專業訓練的核心幹部也是必要的。一旦被允許參政,非洲人能夠很快地具備參與我國政府運作的能力。

在此階段,我決定我應該參與1962年初於Addis Ababa舉行的會議:「中非、西非與南非泛非洲自由運動」(Pan-African Freedom Movement for Central, East, and Southern Africa)。由於我們有準備上的需要,我決定在這次會議之後,到非洲各國旅行,以取得訓練士兵的設備,同時我也會徵求一些給非洲人讀大學的高等教育獎學金。即使改變是透過和平的手段達成的,此二領域的訓練還是必要的。行政管理者是必要的,即使是管理沒有種族問題的國家,同樣的,有能力的管理者來掌管軍事與警備力量,也是必須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離開南非,以ANC代表的身分來到Addis Ababa。我的旅行很成功,無論我去到哪裡,我都遇到對我們的遭遇報以同情的人,並承諾提供幫助。整個非洲都團結起來反對「白人南非」(White South Africa),甚至在倫敦,我也收到政治領袖的同情,例如Gaitskell先生和Grimond先生等。在非洲,我得到以下這些人承諾幫助我們:Julius Nyerere、Tanganyika現任的總統、Tanganyika當時的總理Kawawa、衣索比亞的皇室Haile Selassie、蘇丹總統Abboud將軍、突尼西亞總統Habib Bourguiba、阿爾及利亞總統Ben Bella、馬利總統Modibo Keita、塞內加爾總統Leopold Senghor、幾內亞總統Sekou Toure、利比亞總統Tubman和烏干達總理Milton Obote。Ben Bella(阿爾及利亞總統)邀請我拜訪阿爾及利亞民族解放軍(Algreia Army of National Liberation)的總部Oujda。有關這次的訪問記載在我的日記裡,也是證物之一。

我開始研究關於戰爭和革命的藝術,在國外的時候我也接受軍事的訓練。若是游擊戰開打,我希望能夠和我人民站在一起、一起戰鬥、一起分擔戰爭的危險。在阿爾及利亞上課的筆記在證物16可以看到。關於游擊戰書籍和軍事策略的摘要也被記錄下來,我已經承認這些文件是我書寫的、我也說明了這些研究是為了自我裝備、以便未來游擊戰發生的時候,我能夠擔任好我的角色。我對此問題的研究,就如同每個非洲民族運動者所該做的一樣。我是很客觀的(進行研究)。法庭可以看見我鑽研各種政權、從東方到西方、追溯到Clausewitz的經典作品也包括研究毛澤東、切格瓦拉、同時也研究Anglo-Boer的戰爭書寫。當然這些筆記只是這些書籍摘要,不包括我個人的觀點。

我也為招募來的新兵安排軍事訓練。但如果沒有ANC辦公室的合作、也不可能進行任何計畫。因此我獲得南非ANC的許可進行此事。事情至此已經離開ANC原本的決定、但此僅適用於南非境外。第一批新兵抵達Tanganyika時值我離開(Tanganyika)返回南非之際。

我回到南非像我的同事報告此行的結果,我回來的時候發現政治情勢並沒有什麼變化、然而對破壞行動者處以死刑卻以成真。我民族之矛的同事的態度和我離開時一樣。他們謹慎地可慮他們的方向、並且認為現在還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才會用罄破壞行動帶來的影響。事實上,有些人表示訓練新兵的準備為時過早。我在文件中記錄下來,可以看證物R14。不過,在完整的討論後,我們決定繼續軍事訓練的計畫,因為要建立一批有用的、可以開始游擊戰的核心軍事士兵需要許多年的時間,不管如何,這些訓練都是有價值的。

現在,我希望轉到一些控方提出關於本案的一般性指控。但在此之前,我希望能還原證人所陳述的在依利莎白港和東倫敦的事件。我是指1962年九月、十月、十一月份幾起政府支持者私人住宅的爆炸案。我不知道這些行動的理由為何,也不曉得是被什麼激怒,但若我先前所言能被接受,那麼這些行動明顯與實現民族之矛的政策無關。

(反駁控方的指控之一:ANC是執行破壞行動的共謀。)

起訴書中的一項主要指控是,ANC是破壞行動的共謀,我已經解釋過為什麼這個指控是錯誤的,而且也解釋了外在環境是怎麼樣使ANC改變了本來制定的原則。當然,有其內部功能上的重複性,因為在會議室的氣氛中做出的決議和實際行動中遇到的具體困難是有落差的。在後來的階段中,因為禁令、在家監禁和有些人出國繼續政治工作,更加影響了這樣的差異。這使得個人必須在不同的處境中繼續他的工作,也許這會模糊ANC和民族之矛之間的分界,但不代表這兩者不存在區別。在南非內一直很重視分辨這兩個組織活動的不不同之處,ANC保持是非洲人的群眾政治組織,只有從事那些在1961年以前就已經進行的政治工作。民族之矛,則是維持一個小的組織,召募各種總族和組織的人加入、以達成他的特定目標。民族之矛向ANC招募成員的事實,以及有些人,像是Solomon Mbaniwa,同時參與兩個組織的事實,在我們看來,並沒有改變ANC的性質、也沒有讓他開始使用暴力的政策。幹部之間的重疊乃是例外、而非原則,這也是為什麼X先生和Y先生,在其個別區域擔任區域指揮官的人,並沒有參與任何ANC的會議或活動,這也是為什麼Bennett Mashiyana先生和Reginald Ndubi先生在ANC的會議中從未聽過破壞行動。

(反駁控方的指控之二:Rivonia是民族之矛的總部所在。)

起訴書中的另一向主要指控是Rivonia為民族之矛的總部。我在Rivonia的時候事實不是這樣的。我被告知也曉得共產黨的某些活動是在那裡舉辦,但這不是我不使用該地的理由,我接下來會說明這點。我到那裡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如我先前所陳,在1961年四月初,我進入地下、組織五月的罷工。我的工作需要在國內四處奔走、或是在非洲鄉鎮、或是在村落裡、或者回到都市裡。後半年我開始拜訪Parktown,Arthur Goldreich的家,我在那裡和家人會面。雖然我和他沒有直接的政治關係、我和Arthur Goldreich從1958年就在公開場合認識了。

二、當年十月, Arthur Goldreich告訴我他要搬離這個鎮、然後提供我躲藏的地點。幾天之後,他安排了Michael Harmel帶我到Rivonia,我很自然的發現Rivonia是一個很適合亡命之徒生活的理想地點。在那之前,我一直被迫白天躲在室內、只有在黑夜的遮蔽下才能冒險外出。但是在Rivonia的Lillesleaf農場,我能夠有不同的生活,而且可以更有效率的工作。

三、很明顯的,我需要喬裝身分,並且用David這個假名。十二月的時候,Arthur Goldreich和他的家人搬進來,我一直到1962年一月11日出國之前都留在那裏。如前面陳述的,我在1962年七月返國,並且八月五日於Natal被捕。

四、在我被捕之前,Lilliesleaf農場既不是ANC也非民族之矛的總部,除了我之外,沒有任何這些組織的幹部住在那裏。沒有舉行過策劃組織的會議、也沒有任何相關的行動在那裡組織或指揮。我待在Liliesleaf農場期間,我曾經和Anc的執行委員會見過面,也有和NHC的執行委員會面,但是這些會議都在別處進行,不是在農場裡。

五、我在Liliesleaf農場期間,我經常到主屋去拜訪Arthur Goldreich,他也會到我的房裡找我。我們有過幾次囊括各種主題的政治討論。我們討論意識型態和實踐的議題、國會聯盟(Congress Alliance)、民族之矛和其活動等一般性的話題,也討論他在Hagana的軍事組織Palmach當兵的經驗。Haganah是之前巴勒斯坦猶太民族運動(Jewish National Movement)的政治機構。

六、因為我對Goldreich有所認識,我在返回南非時建議他應該加入民族之矛,但是我並不知道這件事後來有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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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回,曼德拉將反駁控方的第三項指控:「ANC和共產黨目標一致」、以及曼德拉最後說明南非種族分裂的現況及其造成的影響。

我個人認為最後一部分最為感人肺腑(雖然引用了很多數字,但數字更顯出這感人肺腑其來有自啊不是嗎),敬請期待最終回。



2013年12月10日 星期二

[翻譯]曼德拉一生中最重要的演說--part 1:南非也有梁山


小的時候去過南非,吃過路邊小女孩頭上籃子裡的香蕉,也說過「黑人區真的特別危險」這樣的話,還記得剛回台灣的時候,把家裡的那本「勇者曼德拉」拿來讀,卻也是有一搭沒一搭的看不懂,只知道這個老先生的監獄事蹟應該很偉大、以及他把花襯衫穿得很好看。

曼德拉與花襯衫(Getty Images)

最近許多人發表了各種對曼德拉的評論,我並不是要加入這個行列,只是把這篇被許多人--不管是學者、歷史研究者、新聞人士、或是受他感召的眾多聽眾--視為「曼德拉一生中最重要的演說」的演說稿拿出來讀一讀,順道做個翻譯練習。


1964年4月20日,曼德拉時值 45歲,這是他在Pretoria的法庭上說出的一篇辯護演說,自此定下了南非反種族隔離政策運動的基調。

這個時候曼德拉已經在監獄待了兩年、他因搧動工人罷工而被捕,當時南非警察在約翰尼斯堡一口氣逮捕了19名ANC(非洲議會)的領袖。這個審判,預計是對此組織的重要打擊,曼德拉後來也說,當時他覺得自己一定會被判死刑了,曼德拉抓緊機會和南非以及全世界的人發出呼籲。

這篇演說長達四小時不間斷,如果你稍為知道曼德拉的話,很可能已經在很多篇文章中讀過這一篇演講的最末幾句話,他說:

我一生都奉獻給非洲人的鬥爭。我曾經為了反抗白人的宰制而戰鬥,我也曾經為反抗黑人的宰制而戰鬥。我懷抱的理想是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其中所有的人和諧地相處,所有人都有相等的機會。我希望為這個理想而活,也希望能成就這個理想。可是,如果有需要,我也準備為這個理想而死 
During my lifetime I have dedicated myself to this struggle of the African people. I have fought against white domination, and I have fought against black domination. I have cherished the ideal of a democratic and free society in which all persons live together in harmony and with equal opportunities. It is an ideal which I hope to live for and to achieve. But if needs be, it is an ideal for which I am prepared to die.
完畢之後,隔天新聞都刊出他演講的內容,有人說,在他演講結束之後,全場鴉雀無聲十分鐘,有人說,大概五分鐘,曼德拉自己後來回憶道,沒有這麼久啦,大概也就半分鐘吧。

這篇演講真的蠻值得全文一讀的。
這裡可以聽一聽後半部份長達28分鐘的現場錄音,也有原文。


因為字數頗多,我預計分成4、5篇翻譯。第一部分包括:說明自己深受非洲影響的背景與演說大綱、以及他們如何從和平抗爭到被迫以暴力回應暴力的戰鬥。

條條有理,簡直是南非版「逼上梁山」的故事。


年輕時的曼德拉,南非約翰尼斯堡的一幅壁畫(EPA/Ludbr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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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背景與大綱摘要)

我是第一被告。我拿了學士學位之後就和Oliver Tambo在約翰尼斯堡一起當律師當了幾年。我因非法離境與搧動罷工而於1961年五月被判刑五年。首先,我認為檢方在開場的陳述中說南非的抗爭受到外國或共產黨的影響,是完全錯誤的。

無論是基於我個人或作為民眾的領袖,我的所作所為都是因為我的南非經驗以及值得我驕傲的非洲背景的緣故,並非受到任何外來言論影響。 我年輕的時候在Transkei度過,我們部落的長老對我說過許多從前的故事,在這些傳說故事中和我印象最深的是那些祖先為了保衛家園而打仗的故事。Dingane和Bambata, Hintsa和Makana, Squngthi和Dalasile, Moshoeshoe和Sekhukhuni,他們都受到高度的尊崇,他們的名字是非洲民族的光榮。當時我就希冀生命中能有機會,讓我能服務我的人民、能夠盡微薄之力爭取自由。這些才是我做出涉及本案指控的行為的動機。

說到這裡,我必須即刻花些時間說明有關暴力(violence)的問題。目前,法院所知的訊息裡有些是正確的、有些則不是。然而,我並不否認我計畫了破壞的行動(Sabotage),此舉並非出於魯莽或對暴力行為有任何偏好,而是我對過去好幾年以來受到白人暴政、剝削和壓迫我民的政治局勢,經過冷靜和清醒的評估之後所做的決定。

在此,我要立刻承認我是協助成立「民族之矛」( Umkhonto we Sizwe)的人之一,一直到1962年八月被捕之前,我在其行動中擔任重要的角色。接下來的聲明,我會更正一些控方證人所創造出來的錯誤印象,另外,我會證明許多被指稱是民族之矛犯下的行為,事實上不會、也不可能是民族之矛的所為。我也會說明非洲議會(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和民族之矛之間的關係,特別是我個人參與兩個組織的部份。

我也會說明和共產黨有關的部份。為了要適當的解釋這些,我必須先解釋民族之矛創立的宗旨、打算採取的策略方法、這些目標的成果、以及為何選擇這些方法。我也會說明我如何參與這些組織的各項活動。

(無效的和平抗爭與被迫以暴力回應暴力的戰鬥 )

針對那些指控我們所為,但都明顯不遵守民族之矛的規章,我拒絕接受民族之矛必須為為此負責。我不知道這些行為的原因為何,但為了證明他們不可能是民族之矛授權的行為,我想要簡單說明一下組織的起源和政策。我已經提及我是協助民族之矛成立的成員之一。我和其他成員成立此組織有兩個原因,第一,我們相信政府的政策將無可避免的導致非洲人的暴力,除非有負責任的領導者出來引導、控制人民的情緒,否則恐怖主義將會爆發,一旦如此,即使沒有戰爭,也會帶來國內不同種族之間極為嚴重的痛苦和敵對。第二,我們認為若不採取暴力行動,那麼非洲人絲毫不可能成功,沒有任何管道能打敗白人優越主義的凌駕。所有體制內合法表達反對的方式,都被立法終結了,我們的處境就是要不就接受永久次等的地位、要不就對抗政府。我們選擇對抗法律(defy the law)。

我們首先以避免任何暴力事件的方式來違反法律規則,但是當這種形式也被律所禁止,而政府又訴諸於展示武力壓迫任何反對勢力,我們也只能決定以暴力回應暴力。但是我們選擇的暴力行動不是恐怖主義,成立民族之矛的成員全都來自非洲議會African National Congress),我們秉持ANC的傳統,透過非暴力與談判的方式解決政治衝突。我們相信南非屬於所有居住在其中的人,而不僅屬於一個群體,不管是黑人團體、或是白人團體。我們無欲挑起種族間的戰爭,也試著避免戰爭直到最後一刻。如果法院質疑這個說法,在我描述民族之矛決策該用哪種方式的時候,我們整個組織的歷史都能證實我已經說的、和接下來要說的內容。

 因此,接下來我想要說說有關非洲議會(ANC)。

為了捍衛非洲人的權益於1912年成立,當時非洲人的權益已因南非法(South Africa Act)而大幅縮減、又受到原住民土地法(Native Land Act)的威脅。在1949年以前的37年裡,ANC都嚴格鎖定在憲政抗爭之上。他提出需求與解決方案、他派出代表與政府協商,因為我們相信非洲的傷痛能夠在和平的討論中逐漸緩和。然而白人政府文風不動,非洲人的權利非但沒有越來越增進,反而卻發緊縮。我們的領袖Chief Lutuli在1952年開始擔任ANC的主席,後來獲得諾貝爾和平獎,他曾經說:
「我無法否認我三十年來耐心的、溫和的、謙恭的敲打一扇緊閉的門,也只不過是徒勞罷了。如此溫和的成果是什麼呢?過去三十年立下為數最多的律法、限制我們的權利和進展,到一個地步,如今我們什麼權利都沒有了。」
即使如此,1949年之後,ANC依然致力於避免暴力衝突。但是,當時一直堅持採用憲政手段來表達反對的意見,也已經有所改變。這個改變體現於我們決定以和平但違法的抗議行動,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的立法。ANC在這個政策之下,緊接著發起了「不服從運動」(Defiance Campaign)我在這個運動中負責管理志工。這個運動根據消極抵抗(passive resistance)的原則,超過8,500人因違反種族隔離法而入獄,但是在此運動的過程中,不管是哪一個部分的抵抗,完全沒有暴力的案例。我和19位同事因為擔任運動中的組織要角而被判罪,但是我們的判決後來被暫緩,主要原因是法官認定組織從頭到尾都很守紀律和強調非暴力的原則。

自此,ANC建立了志工部門,志願者被要求要承諾嚴守特定原則,當時 “Amadelakufa”(從容就義)一詞第一次被拿出來使用。這些志願者的誓言和相關的內容被拿來此案作為證據,我認為完全是斷章取義。這些志願者過去不是、現在依然不是黑人軍隊的士兵,他們絕不是為了打一場對抗白人的內戰而發下誓言。他們以前是、現在依然是有奉獻精神的工作者,領導由ANC發起的運動、或發送傳單、或組織罷工,或是完成此運動所需的事情。他們被稱為志願者,因為他們自願面對牢獄之災,甚至是面對如今被立法用來對付相關行動的鞭刑。

在不服從運動中,政府通過了公共安全法(Public Safety Act)和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 Act),這些法案替懲治抗議行動施以更嚴酷的罰責背書。儘管如此,抗議行動持續發生,而ANC依然堅持其非暴力行動的方針。1956年,包括我在內的156名議會聯盟(Congress Alliance)的重要成員被捕,在反共產主義法(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之下被指控叛國罪。ANC非暴力的方針仍被質疑,可是法院五年後判刑時,還是認定ANC沒有任何暴力行動的策略。我們都被無罪開釋,包括其中聲稱ANC意圖建立一個共產國家來代替現行政體。政府總是想把所有的反對份子貼上共產黨員的標籤,這樣的指控也同樣出現在此案當中,但我會指明ANC現在不是,也從來不是一個共產組織。

1960年在Sharpville城發生一起槍擊案,導致政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告ANC是一非法組織。我和同事在仔細考量之後,決定不遵守此一命令。非洲人民不是此政府的一部分,他們統治的法律也不是非洲人制定的。我們相信世界人權宣言所說的,「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要我們接受禁令,就等於是要我們接受非洲人永遠噤聲。ANC拒絕消融而邁入地下化,我們相信我們有責任保護過去55年來,從建立之初就不斷付出辛勞的組織。我認為,如果一個有尊嚴的白人政黨被一個他沒有說話餘地的政府宣布為非法組織的話,他們也不會自己宣布解散。

1960年,政府舉辦一次公民投票,建立了共和政府。但是佔南非總人口70%的非洲人卻沒有投票權,甚至也沒有人徵詢他們修改憲政的想法。我們全都很憂慮這個白人共和國的提案,從而舉辦了全體非洲人民大會(All In African Conference),要求召集國事會議(National Convention),在這個沒人想要的共和政府建立的前夕,若是政府不召開此會(Convention)的話,就組織大規模的抗議。許多不同政治主張的非洲人民都來參加,我是會議的秘書長,隨著後來共和國的成立而負責組織「全國留守」(national stay-at-home)行動。因為所有非洲人的罷工都違法,所以組織罷工的人必須躲開逮捕,而我被選為那個組織者。也因此,我必須離開家、離開我的家人和辦公室,躲起來以免被逮捕。

根據ANC的方針,「留守」是一個和平抗議的行動。組織者和成員都收到詳細的指令,要他們避開任何可能的暴力行為。政府的回應則是提出更嚴厲的法律、動用軍事武力,他們派遣撒拉森人(Saracens)、武裝車輛和士兵、進入各個城鎮中展示他們的軍事武力以威嚇人民。這表明政府決定只靠武力來統治,而這樣的決定是我們成立「民族之矛」的里程碑。

以上所說,有些乍看之下似乎與此案無關,事實上,我認為全部都緊緊相關,因為我希望讓法院能理解,最終導致國家解放運動的各路人馬的想法究竟為何。我於1962年入獄時,最主要的想法就是如何避免傷亡,直至1963年的今日,這依然是我的主要考量。我必須重回1961年六月份,當時我們、身為我人民的領袖該如何是好?我們應該屈服於武力的展示、屈服於對未來行動充滿脅迫的暗示?還是要起身抵抗?若要抵抗,該怎麼做?

我們毫無異議的決定繼續抵抗,任何替代方案都會是可悲、可鄙的投降。因此,問題不是要不要反抗,而是該如何繼續反抗。我們ANC一直以來都為了非種族性的民主政體而努力,我們迴避任何會造成族群間更深的裂痕的行動。但事實就是,過去55年的非暴力抗議,完全沒有任何斬獲,只為非洲人民帶來的更有壓迫的法律以及越來越少的人權。或許法院很難裡檢,其實,人們長久以來一直在說暴力反抗,他們說有一天要打敗白人,贏回自己的國家等等。我們身為ANC的領袖,即使有這樣的聲音,並不是總能說服他們要避免暴力、要走和平的方式。 

我們在1961年五月和六月討論至此,沒有人能否認,我們以非暴力行動方針,目標為達成非種族性的國家(nonracial State,結果什麼成果都沒有,我們失去跟隨者對非暴力政策的信心,他們也開始發展各種令人不安的恐怖行動。 我們絕對不能忘記,此時,暴力行動已經成為南非政治場景的特色了。1957年,政府在捷勒斯特要求女性攜帶通行證出入時,有暴力; 1958年在Sekhukhuniland政府執法減少家畜時,有暴力;1959年當Cato Manor的人抗議通行證搜捕時,有暴力; 1960年當政府要在Pondoland建立班圖人管理機構(Bantu Authorities)時,有暴力,這些事件總共造成39名非洲人死亡。1961年在Warmbath區發生暴動,而Transkei區一直以來都不間斷有群眾騷動。

每齣動亂都清楚指出,相信暴力行動是唯一出路的非洲人無可避免的增加了,政府使用武力維持其統治權的方法,教導了受壓迫者以武力來回應和反抗。已經有小的團體在都市裡崛起,並自發性的計畫以暴力型態的政治抗爭。如果沒有適當的引導,這些群體將採取的恐怖主義,會對非洲人和白人造成危險。尤其是在Zeerust, Sekukhuniland和Pondoland等區域,非洲人發起的暴力形式特別令人憂心。

這種暴力會逐漸成為民眾內部的衝突,而非對政府的抗爭—儘管這是由政府所引起的,這樣的行動方式除了造成死傷與痛苦之外,並不會達成什麼。 1961年六月初,經過對南非情勢長時間和焦慮的評估之後,我和一些同事達成共識,認為暴力在國內是無可避免的了,既然政府以武力來回應我們以和平提出的要求,對非洲領袖來說,繼續採取和平和非暴力手段是不切實際的。

達成這個結論並不容易,當所有方法都失敗、當所有和平抗爭的管道都被禁止時,我們才決定採取暴力的形式達到政治上的抗爭,也成立了民族之矛。我們並不想要走這條路,完全是因為政府讓我們無從選擇。民族之矛的宣言於1961年12月16日日發佈,也就是證物AD,我們如此說:
「任何民族都會經歷只剩下這兩種選擇的時刻,屈從或是抵抗。南非面臨這個選擇的時刻已經來到。我們絕對不能屈從,只能用我們一切的力量反擊回去,捍衛我們的人民、我們的未來、和我們的自由。」 
 這是1961年六月我們決定改變民族解放運動(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的策略時的感受。我只能說,我覺得是道德上我有義務這麼做。

民族之矛的圖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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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請看part 2: 武裝份子